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4民初137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启源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160830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服务站(曾用名: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地方道路管理站),驻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125MB0Q78135R。
负责人:***,该服务站站长。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服务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