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22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亿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系宁夏亿融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亿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红崖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2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19911.25元,执行费25599元。
经本案执行,未执行到位标的2319911.25元,执行费25599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2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