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23民初558号
原告:固原市奕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宁夏旭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被告:王某某,住宁夏西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市奕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旭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2025年4月29日原告固原市奕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原市奕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固原市奕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