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4民初2462号
原告:山东国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紫荆山街道钟楼西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产业园大王郅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国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国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