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5854号
原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王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73751Q。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2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50800147G。
原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能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能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资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