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03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王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737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1号二十一层2101、2102、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4GHR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立案执行后,通过最高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房产进行了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