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2486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97304356Y,住所地内尔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郝清亮,系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系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78.96,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容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呼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通嘎拉格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