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3024号
原告:***,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政府办公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杰,辽宁巨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吕涛。
原告***诉被告大连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林 欢
人民陪审员 乔丽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