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27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该局职员。
委托执行代理人宋某,系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7年6月28本院作出了(2017)辽0727行审156号行政裁定书,对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义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2018年8月2日义县国土地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执行标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786.80平方米;2、拆除不符合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469.92平方米,构筑物水泥地面872.4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3、处以非法占用林地罚款9573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效后,义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具有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执行权,本案申请执行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受案范围。对于土地罚款的执行,可另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行审156号行政裁定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