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0727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头道河镇拉拉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义国土资执罚字(201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义国土资执罚字(201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义县头道河镇拉拉屯村土地的行为,对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县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义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义国土资执罚字(201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义国土资执罚字(2016)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于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