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万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2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07月07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县。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石**,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万*,男,1977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王**、石**与被执行人万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辽12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6年四月二十六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09500.00元及利息、相关费用。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2)辽12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