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花园23A-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以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益公司)、铁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光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铁光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而且对工程价款的核算原则和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因此,应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基础上安装合同约定的核算原则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第三,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以案涉工程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显然也是错误的,应当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认案涉工程的价款。第四、原审法院认定铁光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公司擅自撤场后,铁光公司对工程的看管仅仅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不能认定为是对工程的接收和管理,更不构成擅自使用。第五、案涉工程并未验收合格,绩益公司、**公司不具有工程价款的给分请求权。第六、原审法院判决由绩益公司收取工程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故铁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绩益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绩益公司、**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铁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公司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是绩益公司为实现与铁光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的目的而签订的,但**公司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中并未提及该合同系绩益公司为实现其另案合同目的而签订的事实。该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仅为**公司与铁光公司,合同内容也只是约定关于施工的内容,并未涉及绩益公司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故该合同不属于绩益公司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的从合同,系独立的合同,一二审法院以绩益公司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无效为由认定**公司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亦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二、**公司铁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由**公司全额支付,即无需由铁光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价款,故**公司依据其与铁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铁光公司给付工程价款缺乏合同依据。三、依据铁光公司与绩益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案涉工程系绩益公司为履行其与铁光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而委托**公司所建,故**公司应向绩益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价款。因绩益公司与铁光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在绩益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后,可以基于其为履行与铁光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所支出的上述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向铁光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以**公司为原告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并判决铁光公司给付工程款不当。四、虽然案涉施工合同并不因绩益公司与铁光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但因绩益公司与铁光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基于该原则,绩益公司有权要求铁光公司返还绩益公司为履行双方的拆迁补偿合同为其建造案涉场地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即绩益公司为铁光公司垫付的工程价款,既然是工程价款,就应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当时的建筑市场价格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而不应按照本案审理时的市场价格对案涉工程已建成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价值不能等同于工程款,而**公司与绩益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也是要求给付工程款,故一二审判决显系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