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执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铁岭市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