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5194号
原告:山东筑友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名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4B78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超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温泉路666号院内西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GC66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筑友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超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筑友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筑友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