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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235号 原告:***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7甲。 法定代表人:周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一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胜利路便民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明艾买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该局副局长。 原告***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已在本院(2023)新2923民初232号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2.00元,减半收取计3,331.00元,由***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