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235号
原告:***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7甲。
法定代表人:周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1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一栋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胜利路便民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明艾买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该局副局长。
原告***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通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已在本院(2023)新2923民初232号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2.00元,减半收取计3,331.00元,由***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