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5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5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五年工资27000元、采暖费10000元、利息12180元,合计2921802元。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份,上诉人55周岁,因是焊工,属于特殊工种,应当55周岁退休,因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焊工登记表丢失,因此社保部门不准许上诉人当年退休,同时也导致五年的工资没有发放。相应的福利待遇等也没有。在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焊工证、劳动合同等。在1996年1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委派到深圳借调工作,当时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上诉人没有在单位,劳动合同中的签名不是上诉人,同时,劳动合同内容也不是上诉人填写,也将上诉人的工种填写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损失应建立在其符合提起退休条件的基础上。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提起退休,造成上诉人损失。2016年11月份,上诉人得知在不能因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情况下,上诉人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档案补齐,使上诉人能够顺利退休,但是,被上诉人反复推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因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人事档案缺失、造价、记录错误导致上诉人无法退休。***与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权造成的上诉人损失,本案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 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上诉人的主张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岗位不属于电力行业的特殊工种,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被上诉人转交的个人档案材料及劳动合同真实完备。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年工资2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费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218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损失应建立在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基础上,但其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范畴。另外,劳动者主张档案中缺少材料致使不能提前退休,档案材料的筛选、存放、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主张的采暖费诉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的工资损失及利息虽然均为因被上诉人无法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损失,但该损失系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上诉人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确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前提。审核上诉人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范畴、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等确系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不能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上诉人主张的采暖**并非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 煦 书 记 员 马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