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2执575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沈阳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216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民申226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进行再审。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书记员 刘国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