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870号
原告:**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1号(912)。
法定代表人:季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达前,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沙海,职务不详。
被告:纪伟,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纪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万 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