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04执170号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祥海食品厂、辽宁鑫丰矿业(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祥海食品厂与被执行人辽宁鑫丰矿业(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兆辉代被执行人辽宁鑫丰矿业(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祥海食品厂偿还509000元。申请执行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祥海食品厂放弃本案其余债权。执行费7384元已由案外人王兆辉自愿承担。本院(2020)辽0604民初8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