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994号 原告: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霖雨路江东小康城AB座2单元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43476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马金铺高登街1676号昆明水科技园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315812X。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审理,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原告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晟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晟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