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4264号
原告辽宁皓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道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16MA9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418-1号楼新运大街39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234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皓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申请人辽宁皓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皓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原告辽宁皓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