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2481号
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418-1号楼新运大街39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234X9。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82006735F。
法定代表人:许大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剑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金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