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2434号
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418-1号楼新运大街39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234X9。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1406797H。
法定代表人:许大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合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秀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邹晓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