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35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42-446号。
法定代表人:孙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乙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刚,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凤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云峰
人民陪审员 张玉娇
人民陪审员 盖卫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景辉
书记员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