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24民初941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镇广源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宽甸镇中心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天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