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1403执22号
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车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403民初157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某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津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