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936号
原告:泰安市北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虎山北街**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M20BA5N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财。
被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船重工渤船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318818240H。
法定代表人:强渤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屹,该公司职工。
被告: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59126426G。
法定代表人:余奕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丽,职工。
原告泰安市北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北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北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迎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郑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