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1号楼2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奕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庆华,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刘宇阳,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庆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案件合议过程以及文书签发过程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葫芦岛市嘉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刘亚伟
审判员 郭 逸 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 欣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