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辽宁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执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任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任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辽宁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辽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盘锦赛格超级信息网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盘锦高新数字化产业基地房屋进行了查封,案外人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本院(2016)辽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案外人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对查封财产中的盘房权证辽字第C1531389**号房屋(登记在盘锦辽滨鑫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后,案外人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案外人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178.00万元整,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178.00万元,2019年10月1日前再支付1,0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其他款项1,190.00万元;执行费8.818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14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