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6055号 原告: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永安镇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57428165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2102007443832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4元,由原告大石桥市永盛铜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