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甘查字第048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均三,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浩,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未履行案涉生效判决对其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欠余款,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我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继亮
审判员  任 俊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