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4民初3835号
原告:温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计1183.5元,由原告温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