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合智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合智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003民初733号 原告: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综治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327949787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合智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东路南侧全华顺景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83022470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合智智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2024年7月24日,原告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黄山富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