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4民初476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被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164765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