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

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6执4500号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0)陕0116民初3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72320元,诉讼费419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4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我院执行回483560.5元(货款472320元,诉讼费4192.5,执行费7048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并表示放弃追偿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7048元由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故我院(2020)陕0116民初3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450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0日结案。      二0二0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