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7民初2299号
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齐埠乡塘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8920008XB。
法人代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际大厦A座804-807室(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18425982,
法人代表:***,公司经理。
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