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

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7民初381号
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8920008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公司董事长。
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万年县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