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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中路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519440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中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104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上饶市中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以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金朝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邢智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