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4053号
原告:*发福,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中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10431X,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76号。
原告*发福与被告上饶市中材中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发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仲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