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西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民初3503号
原告: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江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6056027Q。
法定代表人:卢明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贤东,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佳倩,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6809XD。
法定代表人:温新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2元,减半收取4,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丽萍
人民陪审员  韦家桂
人民陪审员  缪 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