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02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江片区,统一社会信用:91361100746056027Q。
法定代表人:卢明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新区世贸路872号地王大厦(金涛国际大厦)10-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046B。
被执行人:郑先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先军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先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