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02执1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江片区,统一社会信用:91361100746056027Q。
法定代表人:卢明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新区世贸路872号地王大厦(金涛国际大厦)10-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046B。
被执行人:郑先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先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先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