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02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卢明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依法进行申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余额,已被他案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多次通过电话及12××8短信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未果。
2018年10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本金为55.3086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8日全部未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贻平
人民陪审员  郑 艳
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