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21民初229号
原告:江西龙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航盛大厦A座公寓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42864193。
法定代表人:龙朝金。
被告:***,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诺润,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龙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1月19日,原告江西龙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龙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