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02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沟通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