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15行初196号
本院于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对原告北京中奥通宇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案作出行政判决书,因北京中奥通宇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变更名称为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判决书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行政判决书第1页第一行的“北京中奥通宇科贸有限公司”更正为“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奥通宇科贸有限公司)”。
二、行政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二行以及第15页倒数第三行、倒数第二行中的“北京中奥通宇科贸有限公司”更正为“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