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0458号
原告: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2775991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2419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