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五方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五方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459号 申请人:**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开发区港兴大街以北、***以西(石材城南门西侧10B商业楼)(经营地:3号路南港兴工贸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CYNQH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富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10EN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富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河北富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住房城建支行,账号:13×××75;**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账号:62×××79)。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河北富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住房城建支行,账号:13×××75;**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账号:62×××7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