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5民初1044号
原告:**市锦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F2EGA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开发区兴业大街以北、海华路以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CYNQH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锦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市锦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锦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