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财保12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平煤机电装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黄道镇景家洼煤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与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豫040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1×××84)、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予以查封(限额1859508元),并提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46904802018000009)作为担保。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1×××84)、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000********20007468)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1×××84)、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